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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实施细则
2010-07-06 15:18:01     来源:

四川省《中国共产党地方
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实 施 细 则

(足彩14场胜平负推荐四川足彩14场胜平负推荐1997317日印发)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党的地方委员会(简称地方党委)的领导,实现党委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会员工作条例(试行)》(中发[1996]6号,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四川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四川省党的省、市、州、县(市、区)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委会)和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

第三条  地方党委是本地区的领导核心。地方党委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和同级代表大会的决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对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各方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

第四条  地方党委实行领导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结合本地区实际,创造性地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

(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实行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五)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严格执行《党章》、《准则》及其他党内规定。

第五条  地方党委实行领导的主要方式是:

(一)对本地区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二)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组织的主张成为本地区的法规或政令。

(三)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任免干部并向上级党组织和地方国家机关提名、推荐重要干部。

(四)在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成立党组,保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五)组织、协调本地区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工作。

(六)动员、组织所属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团结带领群众实现党的任务。

(七)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的领导,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坚持党管武装的原则,加强民兵、预备役部队的建设,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国防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八)加强对各民主党派地方组织的政治领导,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

第六条  地方党委要不断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一)必须集中精力领导经济建设,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二)必须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在抓好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努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加强法律实施工作,促进国家机关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持社会稳定。

(三)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利。

(四)必须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做好党的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等工作,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

(五)必须从严治党,严肃执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恢复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

(六)必须适应形势的发展和情况的变化,不断改进领导方式和方法,提高领导水平。

 

 

 

第二章   

 

第七条  全委会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同级党组织的领导机关,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区的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组织落实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对本地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党的自身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三)听取和审查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对常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四)决定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

(五)选举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

通过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

(六)审议下届全委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方案、候选人建议名单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推选出席上级党代表会议代表;审议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向下次党代表大会提交的工作报告。

(七)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问题或必须由全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策。

第八条  常委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全委会的决议,接受全委会的监督,主持经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全委会的决议;审议同级人大、政府、政协贯彻执行上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重要指示、决定的实施方案,并听取执行情况的汇报。

(二)对本地区经济建设、社会建设、党的自身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经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三)对同级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的党组请示的问题作出决定。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做好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任免、奖惩、推荐和提名工作,调整配备领导班子。

调动或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其数额在下一级党的委员会任期内一般不得超过常委会委员职数的二分之一。

(五)以地方党委名义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讨论制定重要文件,向所属党组织发布指示、通报情况。

(六)召集全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审议、监督。

(七)以必须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九条  地方党委及其成员必须遵守党章规定的“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原则,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必须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如果下级组织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中央精神或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同时可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

第十条  上级组织要保证下级组织能够正常行使职权,支持下级组织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如无特殊情况,上级组织不要干预。上级组织在处理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时,通常情况下应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需要下级组织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下级组织通报

第十一条  地方党委要坚持集体领导的原则。凡属全委会或常委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不得越权决定重大问题。既发挥常委会处理日常工作和突发紧急事件的决策作用,又充分发挥全委会的决策、监督作用。

正确处理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的关系,既要坚持重大问题由集体讨论的决定,又要认真实行个人分工负责制。每个常委会委员对自己分管的工作要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地、主动地、创造性地工作;对于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关心,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地方党委领导成员必须执行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或在执行中发现新的情况和问题,可提请全委会或常委会复议,也可以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都要坚决执行。

第十三条  地方党委讨论决定重要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重要问题,应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要允许发表不同意见,对复杂的情况和问题要反复比较、鉴别。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分歧,两种不同意见的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议,待进一步酝酿后再作复议表决;在特殊情况下,经到会的多数委员同意,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四条  地方党委要正确处理书记和委员的关系。书记是党委日常工作的组织者,在集体领导下主持全面工作,对党委工作负有主要责任。书记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委员的意见,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委员的监督,委员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支持书记工作,积极维护集体领导,自觉接受书记对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四章  议事和决策

 

第一节  全委会

 

第十五条  全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要注意不能用常委扩大会议、工作会议代替全委会。要严格控制全委会列席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全委会。

根据需要,地方党委可召开工作会议。工作会议的内容和方式由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以地方党委名义召开的其他专题会议,会议内容和方法由常委会或分管书记审定。

第十六条  全委会的议题由常委会提出,也可由全委会委员提出。委员所提议题由秘书长(办公厅、室主任)负责汇总,经常委会审定后,列为正式议题,其中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出的议题,应列入会议议题。没有经过调查研究和充分准备、涉及到几个单位但又没有进行沟通协商的问题,不能列入全委会的正式议题。

全委会召开的时间、议题,应在会议召开前通知各委员,会议有关材料如有必要应提前送达。

第十七条  全委会由常委会召集。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八条  全委会进行表决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二)地方党委候补委员和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三)表决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

(四)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五)对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作出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决定,必须由全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经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全委会时予以追认。

第十九条  全委会作出的重要决议,印发给委员和下级党组织,并视内容通报基层党组织。

全委会作出的决议,由常委会负责贯彻落实,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向全委会报告。

 

第二节  常委会

 

第二十条  会议的召开的主持

(一)常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常委会的,书记或副书记或常委会委员可临机处置,事后要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二)对不需要常委会讨论,但分管常委会委员个人又不便决定的问题(如需要以党委名义上报下发的文件、电报,部门的重要工作汇报、请示,其他党委日常工作中的问题),可召开常委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常委办公会议的议题,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常委办公会议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有关常委会委员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三)常委会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四)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任免、奖惩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要用书面形式表达。

(五)根据工作需要,人大、政府、政协和有关方面的党员负责同志可以列席会议;常委会议事时,可以通知有关人员到会、汇报情况,回答询问。

第二十一条  议题的提出和确定

(一)常委会的议题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

(二)常委个人决定不了或认为需要常委会集体讨论的事情,可向书记建议提交常委会讨论。属常委会委员分工职责范围的问题,不需要提交常委会讨论:

1.已经全委会或常委会决定的事项,虽在执行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但不需要改变原决定的,由分管书记或常委会委员处理。

2.上级对口部门布置的工作,不涉及全局性部署和协调的,由分管书记或常委负责贯彻落实。

3.对涉及到几个部门的工作问题,由主管该项工作的书记或常委会委员负责协调解决。

(三)常委会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列席人员、除特殊情况临时召开的以外,一般应在会议召开2天前通知到各常委,会议有关材料如有必要应提前送达。常委会委员在接到通知后,如对议题有异议应及时向会议主持人提出。

第二十二条  议事规则

对提交常委会讨论的问题,有关方面要认真进行研究,慎重考虑,提出具体意见。讨论干部任免、奖惩事项事先要经过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不对会上临时提议的人选作出决定;人大、政府、政协和有关方面需要常委会决定的问题,一般要经过常委会集体讨论通过。

委会议决事项一般应有以下程序:由议题的主要提出人就议题作简明扼要的说明;常委会委员就议题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归纳常委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到会的常委会委员进行表决。议事时,分管的常委会委员要明确阐明自己的意见,与会同志要紧紧围绕中心议题发表明确、简短的意见,不谈与议题无关的内容。

常委会会议应有专人记录。

第二十三条  表决方法

(一)常委会会议决定问题时,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表决以超过应到会的半数赞成为通过。未到会常委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二)常委会委员在讨论重大问题时应明确表明自己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不提倡弃权。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

(三)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第二十四条  决策实施

(一)常委会议作出的决议,凡属重要决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发给常委会委员,并视内容向全委会委员和下级党组织通报。

(二)常委会议作出的决议,按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的副书记、常委会委员负责组织贯彻落实。

(三)党委会作出的决议,有关方面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贯彻落实,并向书记和分管的副书记、常委会委员汇报,重要事项要向常委会汇报。

 

第三节  书记办公会

 

第二十五条  书记办公室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书记办公会不是一级决策机构,不得代替常委会,不决定重大问题。

第二十六条  常委会日常工作中,不宜书记个人决定的问题,由书记办公会议处理,事后向常委会报告。

书记办公会议应有专人记录。

第二十七条  书记办公会议议事范围:

(一)酝酿需要提交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

(二)对常委会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

(三)交流工作情况。

(四)其他需要讨论的问题。

 

第四节  重大问题决策

 

第二十八条  重大问题决策的基本原则

全委会和常委会必须实行民主的科学的决策。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要坚持集体讨论,充分听取每一个委员的意见;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力求正确、及时,有可行性、可操作性;要保持相对的连续性、稳定性,不能随意作大的变更,确需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由作出决策的全委会或常委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重大问题决策的基本程序

(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二)提出初步方案后,征求下级党组织的意见,有的应听取人大、政协和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的意见,有的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作出评估。

(三)召开全委会或常委会充分讨论,进行表决。

(四)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定期检查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执行重大决策的基本要求

(一)要坚决执行全委会和常委会作出的重大决策,对无故拒不执行的,要追究责任,执行纪律。

(二)上级党委要加强督办,省、市、州、县(市、区)党委办公厅(室)要担负起信息反馈和督查任务。

(三)下级组织对上级组织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要进行自查,及时报告执行情况。

 

第五节  常委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文件处理

(一)以地方党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涉及全局性工作的重要文件,应经全委会或常委会讨论通过,由书记、副书记或由书记委托秘书长(办公厅、室主任)签发。特别重要的文件由书记签发;党委的决定、决议等重要文件,由书记签发。

(二)以地方党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单项性工作的文件,视其内容由秘书长(办公厅、室主任)、主管常委会委员或副书记签发。

(三)经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任免、提名、推荐重要干部的文件,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分管的副书记、常委会委员签发。

(四)地方党委各部门需要转发的一般性文件,经分管副书记或常委会委员或委托秘书长(办公厅、室主任)审批,以党委办公厅(室)名义转发。

(五)对中央和上级党委的文件,由书记或副书记批办。对其中一些重要文件,要经过常委会或全委会讨论研究,提出贯彻意见,再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讲话和发表文章

(一)地方党委召开的工作会议,一般以一位领导的报告为主。以地方党委名义召开的专业性会议,一般由分管的副书记、常委会委员出席或讲话。

(二)对所属各地区、各单位召开的单项性、专业性会议和组织的活动,地方党委领导一般不参加。如确有必要请党委领导出席的,有关地区有关单位应事先报告,经党委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厅(室)统一安排。

(三)常委会委员代表党委发表重要讲话,一般应经过常委会讨论。常委会委员在本地区参观、调查、检查工作、参加基层单位会议和其他活动时,可以发表指导工作的个人意见。个人意见必须符合中央和上级党委的指示精神和本级地方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精神。

(四)常委会委员在报刊上发表文章只代表个人。如以党委名义发表文章,须经常委会讨论通过。

(五)常委会委员个人的讲话和文章一般应亲自动手或具体指导有关人员起草。分管某一方面工作的常委会委员,对于自己分管工作的重要文件要亲自指导、主持起草。

第三十三条  外出活动

(一)常委会委员出国、出境、出本地区参观考察和较长时间下基层调查,事先应报告书记、副书记并告之秘书长(办公厅、室主任),事后应向常委会作出简要汇报。

(二)外出活动,要遵守纪律,特别要严格遵守外事纪律。

(三)参加的礼节性活动,一般不作新闻报道。确有必要报道的,必须履行审稿手续。

第三十四条  政治协商活动

(一)常委会应经常研究政治协商事宜,定期或不定期与政协、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进行政治协商。

(二)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本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安排;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社会问题;地方党委和民主党派认为需要通报和协商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三)政治协商针对不同内容,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等不同形式。

第三十五条  请示、报告

(一)地方党委必须每年向上级组织作一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执行中央和上级组织某项重要决定的情况要进行专题报告。遇有重大问题随时请示、报告。

(二)常委会每半年向全委会报告一次工作。

(三)上级党委对下级党委的请示要及时答复。属于集体讨论决定的问题,经集体讨论后,及时给予明确答复;属常委会委员个人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由个人负责及时答复和处理。

 

第五章  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

 

第三十六条  地方党委委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加强党性修养,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努力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学习现代科学技术、法律法规等知识,积极钻研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治思想业务素质和领导工作水平。

常委会坚持和健全学习制度。学习时间、内容、方法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七条  地方党委委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讲真话,办实事,在任何艰难困苦的环境考验面前,都必须立场坚定、旗帜鲜明,自觉地同中央保持一致,维护中央的权威,确保党和国家的政令畅通。

第三十八条  地方党委委员,必须为政清廉,严格自律,自觉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认真执行中央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坚决抵制克服各种消极腐败现象。

第三十九条  地方党委委员,必须勤政为民,密切联系群众,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认真倾听群众的呼声,切实关心群众的疾苦。自觉抵制和克服领导工作中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虚报浮夸等不良倾向,真心实意地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下基层工作和调查研究的时间,省和市、州党委常员会委员全年不得少于2个月;县(市、区)党委常委会委员不得少于3个月。下基层工作和调查研究要轻车简从,不给基层增加负担。

常委会委员要坚持基层工作联系点制度。

第四十条  地方党委委员,必须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做到认真负责,尽心竭力,锐意创新,建功立业。

地方党委应当集中精力议大事、抓大事,精简不必要的会议和文件。常委会委员应减少事务性和应酬性活动,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四十一条  地方党委委员,必须正确对待和使用手中的权力,不滥用职权为个人、家属、亲友谋取私利。选拔任用干部,要讲党性,按标准,公道正派,不徇私情,反对和抵制不正之风。

第四十二条  地方党委委员,必须讲政治、顾大局,树立全局观念,维护班子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不搞分散主义、小团体主义和宗派活动。要正确对待名利和荣誉,不争功,不诿过,秉公办事,光明磊落。

第四十三条  地方党委委员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密。

 

第六章  监督和处分

 

第四十四条  全委会委员、候补委员和常委会委员、书记、副书记都要自觉地把自己置于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和干部群众的监督之中,特别是常委会及其成员更要自觉地接受全委会和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在政治上思想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任用干部的情况。

(四)贯彻落实全委会、常委会、决定,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履行党员义务,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敬业守职,廉洁奉公的情况。

(六)遵守和执行党纪政纪的情况。

第四十六条  监督的主要措施

(一)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定期召开常委民主生活会,检查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总结经验教训,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常委会委员参加常委民主生活会外,要按规定参加所在单位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还要抽时间参加下级党委的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的情况要按期向上级党委报告。

(二)坚持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评议工作要与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相结合,评议情况向上级党委报告。

(三)要增强党委工作的透明度。凡宜于公开的党委工作情况和党委成员工作情况,都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上下级组织、党员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四)认真实行个人重要问题的申报制度。

第四十七条  地方党委全委会、常委会及其成员执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情况,应当受到监督。监督的方式主要是:

(一)地方党委应向同级代表大会报告执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情况,接受审议。

(二)常委会应定期向全委会报告执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情况,接受审议。审议情况要报告上级党的委员会。

(三)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同级地方党委和下级党委及其成员执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情况,应当进行监督。

(四)常委会应将检查执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议题,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五)全委会和常委会及其成员执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情况,应当接受党员、群众和舆论监督。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行为,应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处理:

(一)地方党委及其成员不履行职责或不按组织原则办事的,应当批评更正,造成损失的,必须追究责任。

(二)地方党委及其成员违反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的,应当批评纠正,造成重大损失的,必须给予党的纪律处分。

(三)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泄露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应当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党的纪律处分。

(四)对执纪和批评、检举、控告人员进行刁难或打击报复的,应当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党的纪律处分。

(五)对违反《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其他行为,应当批评纠正,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党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   

 

第四十九条  党的地区委员会,可参照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足彩14场胜平负推荐四川足彩14场胜平负推荐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党的地方委员会工作的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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