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彩14场胜平负推荐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人民日报》)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一项基础性制度,对推动其他各项反腐制度的健全与落实具有重要的作用。1998年中央印发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在促进各级党委和政府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中央之所以对原规定予以修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责任主体需要强化意识。中央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出台一系列举措,加大反腐倡廉工作力度。今年以来,更是密集出重拳,从新版党员领导干部廉政准则,到限制“裸官”出境新规,再到新近出台的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多措并举剑指腐败现象。但不可否认,当前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腐败蔓延势头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有效遏制,涉及领导干部的大案、窝案频发,损害了政府公信力,败坏了社会风气,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社会的发展进步。如果腐败势头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将损害党和政府在群众心中的形象,直接关系政权的巩固。面对反腐败斗争严峻形势,各级领导干部要强化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识,时刻绷紧反腐倡廉这根弦。为此,中央再度修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意在强化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加大解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突出问题的力度,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取得实效。
责任范围需要深化内容。领导干部的腐败行为表层出在经济方面,包括贪污挪用、行贿受贿、侵占资产等,而根源在于思想认识,没有正确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价值观。这种认识上偏差导致权力得不到有效制约,作风建设得不到有效规范,用人腐败、一把手权力失范等现象频出。这些问题的日益突出,已危及党的执政基础,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不仅要治标,更要治本。为此,《规定》在保留原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承担责任的基础上,在内容上增加了“权力制约”和“作风建设”方面的内容。其目的就是要抓住“制权、管钱、用人”等关键环节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努力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切实解决导致腐败滋生的深层次问题。可以说,增加这些内容,表明了中央强化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心和力度。
责任考核需要细化措施。要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细化具体举措,增强操作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为此,《规定》责任考核环节上更加注重细化举措,突出可操作性。在考核时间上,明确规定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在考核方式上,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在监督程序上,强调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党委(党组)、政府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建立走访座谈、社会问卷调查等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机制,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广泛接受监督。通过明确时间、程序与方法,使党风廉政责任考核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有利于责任制落到实处。
责任界定需要硬化标准。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需要明确是与非、主与次的责任。特别是对一些集体腐败的“窝案”,更要有一个明确的标准来界定责任。为此,《规定》作出了具体的划线。比如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可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决定或者批准的,则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同时,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给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这样的规定,对那些企图规避法律制裁的党员领导干部具有威慑力,对防止“59现象”起到防范作用,从而有效地消除一些腐败分子的侥幸心理。
责任追究需要量化时限。对受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领导干部,如何界定处分期内不得任用,是一个现实的问题。为此,《规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任职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通过明确处分时限,对倍受关注的“问题官员”复出问题,给予了明确规范。
制度的效用在于制度的执行。经过修订“升级”后的《规定》,其针对性更强,措施前更严厉,追责力度更大。各级领导干部要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履行自身职责,推动形成反腐倡廉的强大合力,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的政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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