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为新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完善法律体系指明了方向。只有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方面实现有法可依,只有不断提高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才能实现良法善治,才能为依法治国提供基本制度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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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某人因网购的热水器漏电而受伤,审理案件时,法官可以适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多部法律,以至因法律规定不一而“同案不同判”。
2010年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截至2014年3月,我国现行有效法律242部。68部法律的制定或修改列入了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中。但是现有法律体系中不协调、不一致、体系性不强等问题依然突出。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经济社会越发展,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盼越强烈,加强和改进立法的任务越艰巨。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首先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增强法律法规的系统性,解决因体系性不强导致的法律规定在逻辑上、价值取向上相互“打架”。比如,应该加快制定民法总则、人格权法,进而编纂形成逻辑、价值一致的体系化的民法典。
其次要重视发挥立法对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推动作用,变“政策引领”为“立法引领”,坚持改革于法有据,使改革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进行。这需要在立足国情、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适度超前”谋划立法,使立法更具前瞻性。
再次要改进立法体制,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去除立法部门化,使立法真正成为凝聚社会共识、调整利益分配的过程,使立法更好地体现广大人民的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目前,我国法治建设的任务已经从以立法为中心转向以落实宪法和法律规定为中心。从形成法律体系到形成法治体系,是我们党对法治建设认识的深化,制定良法、落实良法,法治中国的前景将更加光明。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王利明
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是法治的核心问题。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法律得不到实施,形同虚设。建立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对于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至为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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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法律实施中还存在不少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时有发生;法治的权威尚未完全树立,有的人缺少对法治的信仰和敬畏;立法阶段还存在“部门立法”等问题,影响了立法质量;执法机构权责不清、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造成不文明执法、选择性执法、牟利型执法、不公正司法和不作为等问题;法律实施的评价考核制度缺失,难以对执法机构和人员形成激励奖惩机制。
保证法律有效实施,科学立法是基础。立法要扩大公众有序参与途径,克服部门本位主义,超越部门利益,制定出公正合理、操作性强的“良法”,为法律实施奠定坚实基础。
保证法律有效实施,严格执法是关键。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做到行政行为于法有据,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执法机构、充实基层执法、强化综合执法,做到严格高效执法。
保证法律有效实施,合理的激励评价制度是动力。应加快建立法律实施的激励保障机制,运用“法治GDP”考核、提拔、使用能够确保法律有效实施的干部。
保证法律有效实施,严密监督才有效。强化监督问责机制,形成全天候立体监督模式,让执法者须臾不敢忘记法定的职责,司法者丝毫不敢违背法律准则,确保法律的严格、公正实施。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 马怀德
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离不开对法律实施的强力监督。只有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才能防止腐败,纠正以言代法、恃权凌法、徇私枉法之风,才能防止和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之风,才能在全社会形成尊法守法之风,社会主义法治才会有权威性,才会有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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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我国,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的现象依然存在,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情况时有发生。缺乏法律实施的监督或者监督疲软是重要原因之一。
在浙江叔侄强奸杀人错案的平反过程中,新疆石河子检察官张飚前后花了5年时间,才纠正了错案。司法机关在对这起案件反思时认为,如果当时的法律监督能够更加有力、更有效率一些,或许冤假错案就不会发生。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推出了依法治国的“升级版”,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总目标。法治体系不同于以前提到的法律体系,其中包含着完整的体系结构,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等。
法治监督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关系到法律能不能很好地实施,关系到公权力机关能不能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权力,关系到组织、公民能不能遵守法律、信仰法律。因此,法治监督体系必须以法律为前提,任何机关、组织或个人都不能干扰、阻挠甚至破坏法律的实施,这是法治监督必须遵守的前提和原则。
此外,在法治监督体系前还有一个定语“严密的”,这是对法治监督体系提出的具体要求。严密,意味着监督必须是全方位的,监督主体之间必须衔接到位,必须明确规定各职能机构的监督权、监督范围、内容和程序等,明确监督机构的分工和相互关系,绝不能出现法治监督方面的空白。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胡建淼
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的重要举措,是宪法法律得以贯彻实施的重要手段。只有保障体系科学、机制健全、资源充分,才能确保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为宪法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提供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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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我国法治保障体系不断完善,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法治保障体制机制的部门化、行政化,人财物保障体制的“分灶”固化,进而滋生执法司法领域的人情案、金钱案,出现了个别执法、司法行为被干预、被插手的情况,损害了法治威信。
同时,执法司法保障的低职业化现象较为明显,特别是执法司法人员的准入、遴选、晋升、转任机制不健全,形成职业保障规则不公平、机会不公平、起点不公平,“驱逐人才”。
构建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利益相关主体的冲突与磨合,亟须增强理念认同,对制约法治保障体系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和逐一解决。
首先,应加快推进省以下司法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其次,围绕遵循司法规律,理顺司法权与司法行政事务权、司法权与监督权的关系,健全办案组织体系,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加快推进司法职权配置科学化。
再次,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推进司法职业化,如建立以法官、检察官为主体,以司法助理官、书记官、司法警察等为辅助,以综合管理服务事务官三个序列适度分离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体系。
当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是构建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的根本所在。接下来亟须加快推进人权司法保障法治化,完善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法律宣传等工作,让老百姓打得起官司,让群众合理诉求及时就地解决,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徐汉明
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既是适应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也是加强党的建设、进一步提升党的执政能力的内在要求。作为一个拥有8600多万党员、在13亿多人口大国长期执政的党,加强党内法规规范化、体系化建设,是推进党的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和旺盛生命力的重要方式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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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足彩14场胜平负推荐中央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根据决定要求,1978年以来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300件被废止和宣布失效,467件继续有效,其中42件将作出修改。同年11月,《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发布,这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次提出在对现有党内法规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和修订一批重要党内法规,力争经过5年努力,基本形成涵盖党的建设和党的工作主要领域、适应管党治党需要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框架。
完善党内法规体系,首先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监督体系。国家制度建设与党内制度建设要同步进行,用制度规范权力的运行过程,强化腐败的制度治理,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其次,完善党内法规体系,要以宪法原则为指导。要始终贯彻依法执政理念,实现党内法规法治化,使党的权力结构及其行使方式符合国家法治建设的要求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完善党内法规体系,是国家法治建设不可分割的内容,是推进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动力机制。
再次,完善党内法规体系,要注意处理好与宪法法律的关系。党内法规是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是独立于国家法律体系之外的规则体系,更不能超越于宪法法律之上,不能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应当把党内法规体系建设作为国家法律体系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一体推进,以提升党的执政能力为目标,强化权力的制度制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周祖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