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日,记者从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了解到,在灾后恢复重建中,芦山县在推进新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坚持群众主体,探索建立党组织领导下的群众自治管理新模式,并在新村聚居点建成后推进“自建委”向“自管委”转变,逐步形成群众自治新机制。
成员民主选举产生
在芦山县的新村聚居点,自管委成员均由群众民主选举产生,每个自管委原则上由5至9人组成,下设政策宣传、环境整治、资金管理、文明劝导、文化建设、纠纷调处、产业发展等工作小组,做到事事有人管。同时,打破地域限制,整合聚居点的网格化部门、乡(镇)、村两委党员干部及聚居点常住党员力量,建立聚居点党支部(功能性党支部),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和推进聚居点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聚居点群众依法开展自治活动,组织和发动聚居点党员开展联系服务群众活动。
除此之外,还引导组织聚居点群众成立户主会议及户主代表会议,住户代表由聚居点群众按照10-15户推选1人、分片区推选产生。户主会议讨论决定本聚居点管理的重大事务,监督户主代表会议、自治管理委员会工作;户主代表会议则根据法律规定和户主会议授权范围,讨论决定聚居点管理重要事务,对户主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户主会议和聚居点群众的监督。
创新机制规范管理
在建立健全组织机制方面,芦山县在聚居点日常管理运行中,重点创新运行机制,规范自管方式。通过出台《关于建立群众自治管理委员会加强新村聚居点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各聚居点由群众自主讨论建立《自治章程》和《村民公约》,建立公共设施管理、资金筹集管理使用、自治管理委员会运行、环境卫生整治、“微菜园”管理、邻里纠纷调处等若干配套制度,形成“1+2+N”制度体系,确保聚居点管理工作有章可循、运行规范、依法合规。
其次,探索建立分块负责、相互承接、协同推进的“3+3”共建工作机制,根据责权划分,乡(镇)政府负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聚居点党支部负责抓服务、抓引导、抓协调,组织党员开展服务活动,推动聚居点管理;自管委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组织群众筹资筹劳开展聚居点自治工作,实行三方分块负责,形成整体合力。
落实相关的办公场所,明确聚居点管理经费采取财政奖补一点、住户交纳一点、社会捐赠一点的方式,根据资金来源实行专账管理、分类列支、专款专用。县财政每年拨付资金100余万元,依据聚居点规模给予1至3万元不等的奖补资金。
效应扩大风气良好
事情有人管、工作有人干,自管委的自管效应通过创新服务方式不断扩大。
通过设置文化走廊(墙)、搭建“院坝舞台”、开设“群众讲坛”等方式,芦山县指导自管委发挥文化先进引领作用,培育感恩文化、法治文化、传统文化三项主题文化,提升聚居点文化气息、丰富聚居点文化底蕴,深化聚居点文化内涵,实现自我感化。
依托聚居点党支部,统筹县级网格化管理、帮扶一家亲干部,乡镇干部、村组干部以及聚居点普通党员力量,充分发挥党员先锋引领作用,在聚居点实施以党员与群众结对、党员与党员组团,共同联系服务群众为主要内容的细胞党建工程,构建县、乡、村三级联动的“红色细胞”组织链,为聚居点群众提供政策宣传、群众恳谈、扶贫帮困、业务代办等服务活动。
同时,采取群众评、组织评、社会评相结合方式,建立聚居点群众参与自治“积分制”考核评比机制,发挥群众典型引领作用,每月根据综合积分评选出“星级户”,每年根据单项积分评选“清洁之家”“文明家庭”“孝亲敬老模范”“最美微菜园”“最美庭院”等,在新村聚居点形成学习先进、崇尚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风气。
记者周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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